合肥强化建企安全问题:施工企业不得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0-08-28 浏览次数:1643 作者:

  8月27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冒用、伪造和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8月27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规范许可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合肥市建筑业安全发展。

《通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安管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应与企业的资质类别、业务类型及所承揽工程数量、规模相匹配。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冒用、伪造和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应相对稳定,不应同时大量更替。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有50%及以上的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应有60%及以上的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在本企业工作半年以上;应有80%及以上的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在本企业工作3个月以上。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在岗时间不足2个月的、或在6个月内变更受聘单位2次及以上的,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期、及接受动态监督检查时,不作有效人员认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12个月内变更受聘单位3次及以上、18个月内变更受聘单位4次及以上、24个月内变更受聘单位5次及以上,且在现单位工作时间少于6个月的,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期及接受动态监督检查时,不作有效人员认定。

  此外,《通知》要求,各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工作,督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管理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将定期予以公开通报,责令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限期整改、完善存在问题,对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条件的,进行信用联合惩戒,依法提请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